狗仔跟拍案大法官6/16要開庭辯論前一陣子某記者跟拍名人結果被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被中山分局開罰,結果他又向地方法院提聲明異議遭駁回。該記者以限制防害新聞採訪自由違反憲法保障新聞自由及工作權為由,聲請解釋憲法結婚,大法官決定受理並訂於6/16召開言詞辯論。狗仔跟拍到底合不合理,就憲法角度論述:一、是否違反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一般我們對妨害新聞自由的認知是,妨害是積極作為屬作為犯。也就是報導人或第三人甚至公務員等有積極行為意圖妨害採訪之具客觀行為,足認為限制記者採訪或報導自由會場佈置者,例如搶奪相機底片或其他暴力脅迫等手段限制播報。但是前題是,一萊該採訪報導非違法不實或侵害法益(國家.社會或個人法益),如果侵害國家社會法益等公訴罪,政府機關自得依法取締或限制之。如果係侵害個人法益,譬如說某週刊不實之報導導致名譽受損,該被報導人自得提起自訴罪關鍵字行銷。如果是名人或有話題性人物被跟拍,對於網路犯罪警方大都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一十五之一條妨害秘密罪,保濕面膜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第三百一十五之二條也指出,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刑法妨害秘密罪指出一個重點,如果酒店兼職被窺視者屬「非公開之活動」,就在刑法妨害秘密罪的保護傘下。該案該名人被跟拍當屬非公開之活動,當然可依法提起告訴。有趣的是,該案承辦警察(行政機關)非依上開刑法規定提告,而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予以行政罰。不知道是名人不願提告害是警察受扥意思意思處以不會有前科的酒肉朋友小小處罰,作作秀的心態意味濃厚。因為該名人之跟拍並不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頂多指侵害個人小小的隱私,當事人都不表意見了,政府此時介入侵害採訪自由之權力比起來似乎不成比例,依照比例原則觀之,我認為政府實在不應以公權力介入。當然如果其採訪行為的確造成社會秩序之為害租屋網,替如黛安娜王妃等位躲避狗仔而飆車,狗仔亦飆車,到最後產生黛妃因躲避狗仔隊其隱私之侵害而車禍身亡,我倒是認為狗仔應成立妨害秘密致死加重結果罪,不過刑法沒這條罪,罪刑法定主意下不予處罰。如果是這種危害,政府倒是應該用公權力介入。二、是否危害憲法保障工作自由?聲請酒店兼職人認為政府以公權力限制採訪權利,也就是在採訪行為進行中給予不必要的限制。但這是否為不必要的限制?此限制是否有影響到記者繼續工作的權利,或因為此限制記者就會被公司解職降職調薪等不利處分?通常認為是不會的。因為記者採訪的工作不當然要用這種跟拍的方式進行,也可以用其關鍵字排名他正面採訪、調查資料等方式進行。跟拍之手段既造成被報導人之不悅,此方式也的確不合法,又跟工作權喪失無明顯因果關係,因此我認為並不危害工作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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