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聽時間: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線律師:崔武(江蘇潤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賀女士:我和我老公結婚5年,感情一直挺好的,但是從今年年初開始我老公以工作為藉口不回家,後來發展到經常不回家,我懷疑他在外面有其他女人,但是不敢確定,直到前幾天我朋友告訴我她在一個餐廳吃飯時看到我老公跟一個女人在一起,兩人非常親密。我無法忍受這種不忠行為,我不願繼續跟他過下去了,想要離婚,別人說我這種情況在離婚時是可以向我老公主張賠償的,只是現在我該如何證明他對婚姻不忠?
  崔律師:本案牽扯到了取證問題,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根據上述規定,證據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上。為了調取不忠證據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裡取證,則不存在此問題。如果取證目的已經達到,卻又另行對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進行侮辱,則又構成了侵權行為。如是在公共場所獲取兩人親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過法律禁止性出售的竊聽設備獲得的證據就不具備合法性,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合法地採取“偷錄偷拍”方式取得的公證證據應當是具有證據效力的,除要遵守《民訴證據規則》之外,實踐中還應特別註意取證方式要合法。法律上禁止任何人採用欺詐手段或者以實現其非法目的而故意設置“陷阱”、“圈套”使他人在違背真實意志的情況下從事一些民事行為,這種方式取得的錄音錄像照片是不能用作證據使用的。另外,應當明確,當事人所使用的有關設備必須是法律明確允許公民個人購買的那些錄音機、錄像機、照相機、錄音電話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明令禁止銷售、購買或者使用的以及只有法定部門才能使用的特殊監聽器材,都應視為非法使用監聽器材的行為,為法律所禁止。
  7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聽《律師在你身邊》熱線(025)96096-1-1的是江蘇欽友律師事務所的馬濤律師。  (原標題:證明老公不忠 取證方式也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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