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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10321 09:31:2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吳哥窟稅公平,落實愛心辦稅,該局前自99年10月起針對轄內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常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 再予銷售之個人展開輔導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補繳營業稅作業,輔導期已帛琉至99年12月31日止,該局並自100年1月起全面展開查核作業,以防杜逃漏稅,並 健全房市。 該局指出,輔導期間挑選屬97年度一年內買賣及拍賣房屋交易達6戶以上之個人予以當鋪輔導,經查有位女士97年間買了新光路上某棟大樓內8戶小套房,並在數個 月後即脫手出售,屬於經常買賣房屋並以營利為目的,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經輔導後補繳營業稅30餘萬貸款元,另一位先生則在一心路上某棟大樓買了7戶房屋及6個 停車位,亦於短期間出售,亦經輔導後補繳營業稅67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借錢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次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 屋再予銷售,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辦理房屋二胎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1.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者)。2.具備「營業牌號」。3.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4.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票貼利為 目的之營業人。 該局特別呼籲,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對有短漏報稅捐情事,在經人檢舉、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二胎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者,僅予加計利息免罰,如有涉及上述情形者,請儘速自動補報繳稅款,以免經查獲補稅外,另須科處罰鍰。 訊息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汽車借款http://0935025231.magent.com.tw/Web/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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